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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
    及其附件。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