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