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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