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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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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