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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5
五、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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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