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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行政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應用
    檔卷),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分署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行政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應用
    檔卷),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分署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訂定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行政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應用檔
    卷),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處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