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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 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 案不適用之。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訂定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 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 案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