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分署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 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 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