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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 9 條
應受講習人於接獲毒品危害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其因病、服
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
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向辦理講習機關(構)申請延期講習。
應受講習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
金。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