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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
    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等,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
    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
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9
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
    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等,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
    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