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後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 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後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 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