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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書展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7
七、辦理書展期間如因書商違反本所行政規定而無法改善或足認有影響戒
    護安全之虞,本委員會得隨時停止書展。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7
七、辦理書展期間如因書商違反本所行政規定而無法改善或足認有影響戒
    護安全之虞,本委員會得隨時停止書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