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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書展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經審查通過之書商應提報相關書面資料供本委員會議審查,並提報所
    長核定始具簽約辦理書展資格。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6
六、經審查通過之書商應提報相關書面資料供本委員會議審查,並提報所
    長核定始具簽約辦理書展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