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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書展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5
五、對於審查結果有爭議性,得經由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決定之,主席具
    有最後闡釋仲裁權。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5
五、對於審查結果有爭議性,得經由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決定之,主席具
    有最後闡釋仲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