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書展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4四、申請參展書商須提出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圖書目錄、書展企劃
書供審查委員審查,審查內容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參展書商是否為經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且其營利內容須與書展
有關之項目。
(二)申請參展書商所提出之圖書目錄,不得涉及暴力、色情、淫穢或足
以影響收容人教化及戒護安全之虞者。
(三)申請參展書商不得有曾在各監所辦理書展時發生爭執、糾紛等不良
紀錄,或為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
(四)申請參展書商提供之武俠小說及漫畫種類書籍,其內容應符合教化
揚善等標準,惟不得逾總數十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