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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書展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2
二、委員會以副所長為主席,秘書、總務科長、戒護科長、輔導科長、作
    業科長、衛生科長、政風室主任等科室主管為委員組成之。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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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以副所長為主席,秘書、總務科長、戒護科長、輔導科長、女
    所主任、政風室主任等科室主管為委員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