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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 3 條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
一、本處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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