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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國內安全調查科。
二、保防科。
三、國家安全維護科。
四、諮詢業務科。
五、經濟犯罪防制科。
六、肅貪科。
七、資通安全科。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各調查站。
十一、各工作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