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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 13 條
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
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
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
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