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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2: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容人懇親活動實施要點 3
三、懇親活動舉辦方式分為一般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死刑及無期徒刑
    案被告或已判決確定者面對面懇親活動、一般收容人電話懇親活動,
    參加資格與對象臚列如下:
(一)一般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
      1.受刑人:
     (1)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入所滿六個月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2)和緩處遇之受刑人除違規考核中,均得參加。
     (3)因受限場地容額八十名,審核標準依級數、居住地較遠者優先
          。
      2.被告:
     (1)現非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
     (2)性行考核乙等滿六個月以上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3)現非宣判無期徒刑或極刑者。
     (4)病舍被告除違規考核中,均得參加。
 (二)死刑及無期徒刑案被告或已判決確定者面對面懇親活動。
       1.受刑人:
      (1)受死刑、無期徒刑判決確定者
      (2)入所滿六個月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2.被告:
      (1)現非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
      (2)入所滿六個月以上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3)宣判無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定讞者。
(三)一般收容人電話懇親活動。
      1.通話時間:每人每通15分鐘內為限。
      2.參加對象(受觀察勒戒人除外)
     (1)收容人入所滿三個月且近三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2)現非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
     (3)收容人電話懇親對象,以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為限。
     (4)外國籍收容人或電話懇親對象為居住外國者,亦得參加懇親。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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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懇親活動舉辦方式分為一般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死刑及無期徒刑
    案被告或已判決確定者面對面懇親活動、一般收容人電話懇親活動,
    參加資格與對象臚列如下:
(一)一般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
      1.受刑人:
     (1)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入所滿六個月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2)和緩處遇之受刑人除違規考核中,均得參加。
     (3)因受限場地容額八十名,審核標準依級數、居住地較遠者優先
          。
      2.被告:
     (1)現非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
     (2)性行考核乙等滿六個月以上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3)現非宣判無期徒刑或極刑者。
     (4)病舍被告除違規考核中,均得參加。
(二)死刑及無期徒刑案被告或已判決確定者面對面懇親活動。
      1.受刑人:
     (1)受死刑、無期徒刑判決確定者
     (2)入所滿六個月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2.被告:
     (1)現非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
     (2)入所滿六個月以上且近六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3)宣判無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定讞者。
(三)一般收容人電話懇親活動。
      1.通話時間:每人每通 15 分鐘內為限。
      2.參加對象(受觀察勒戒人除外)
     (1)收容人入所滿三個月且近三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者。
     (2)現非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
     (3)收容人電話懇親對象,以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為限。
     (4)外國籍收容人或電話懇親對象為居住外國者,亦得參加懇親。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