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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收容人,指應作業之受刑人及得依其志願作業之被告。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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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收容人,指應作業之受刑人及得依其志願作業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