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13
十三、數罪併罰之執行:
  (一)數罪併罰經准許易服社會勞動者:
        1.各罪均未執行者,就應執行之刑,履行社會勞動。
        2.部分各罪已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就應執行刑
          之剩餘刑期,履行社會勞動。
        3.部分各罪已履行部分社會勞動者,就應執行刑之剩餘刑期,接
          續履行社會勞動。
  (二)數罪併罰不准易服社會勞動者:
        1.部分各罪已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執行應執行
          刑之剩餘刑期。
        2.部分各罪已履行部分社會勞動者,註銷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
          執行應執行刑之剩餘刑期,並折抵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13
十三、數罪併罰之執行:
  (一)數罪併罰經准許易服社會勞動者:
        1.各罪均未執行者,就應執行之刑,履行社會勞動。
        2.部分各罪已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就應執行刑
          之剩餘刑期,履行社會勞動。
        3.部分各罪已履行部分社會勞動者,就應執行刑之剩餘刑期,接
          續履行社會勞動。
  (二)數罪併罰不准易服社會勞動者:
        1.部分各罪已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執行應執行
          刑之剩餘刑期。
        2.部分各罪已履行部分社會勞動者,註銷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
          執行應執行刑之剩餘刑期,並折抵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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