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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規範 12
十二、受理陳情請願事件後,應即將陳情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陳
      情時間、陳情要旨及處理情形設簿登記,由「疏處小組」召集人登
      載陳核(本分署受理陳情請願事件登記表及報告表如附表 2、3)
      ,並於核定後影送秘書室存查。
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12
十二、受理陳情請願事件後,應即將陳情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陳
      情時間、陳情要旨及處理情形設簿登記,由「疏處小組」召集人登
      載陳核(本處受理陳情請願事件登記表及報告表如附表 2、3 ),
      並於核定後影送秘書室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