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理陳情請願事件後,應即將陳情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陳 情時間、陳情要旨及處理情形設簿登記,由「疏處小組」召集人登 載陳核(本分署受理陳情請願事件登記表及報告表如附表 2、3) ,並於核定後影送秘書室存查。
十二、受理陳情請願事件後,應即將陳情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陳 情時間、陳情要旨及處理情形設簿登記,由「疏處小組」召集人登 載陳核(本處受理陳情請願事件登記表及報告表如附表 2、3 ), 並於核定後影送秘書室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