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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規範 10
十、受理陳請願事件,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予以說明或答復,對於涉及具
    體案件之說詞用語,尤應謹慎,以免引起爭議或逾越法定權限。如有
    急速處理之必要時,應即妥適處理並陳分署長核示。
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10
十、受理陳請願事件,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予以說明或答復,對於涉及具
    體案件之說詞用語,尤應謹慎,以免引起爭議或逾越法定權限。如有
    急速處理之必要時,應即妥適處理並陳處長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