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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9
九、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另涉刑事案件而須隨案
    移送時,檢察官應注意命司法警察於移送過程中與其他共犯區隔,並
    於訊問時,注意採取隔離措施,以確保其人身安全。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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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另涉刑事案件而須隨
      案移送時,檢察官應注意命司法警察於移送過程中與其他共犯區隔
      ,並於內勤訊問時,注意採取隔離措施,以確保其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