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0:5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 繫會議,其請求檢察機關協助時,檢察機關應予協助。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4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 繫會議,其請求檢察機關協助時,檢察機關應予協助。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