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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
三、各地方檢察署應指派專責檢察官辦理人口販運案件。
    前項專責檢察官應經人口販運防制之相關專業訓練。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3
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派專責檢察官辦理人口販運案件。
    前項專責檢察官應經人口販運防制之相關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