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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1: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9
十九、檢察官對人口販運案件,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
      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
      人口販運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
      並為辯論外,應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並就科刑範圍辯論
      。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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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檢察官對人口販運案件,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中就
        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
        人口販運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
        明並為辯論外,應就量刑提出具體事證,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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