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檢察機關人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應予保 密。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檢察機關人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應予保密。但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