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檢察官於訊問人口販運被害人後,認其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應 將其交由案件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安全護送工作。
十九、檢察官於訊問人口販運被害人後,認其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應 將其交由案件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安全護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