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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檢察官訊問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應注意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
      、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
      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
      並陳述意見。
      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認其
      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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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檢察官訊問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應注意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
      、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
      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
      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