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0: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出院學生生活扶助注意事項 6
六、成效評估:本院應於個案出院後 6  個月內召開輔導評估會議,社會
    團體並得依個案狀況通知本院召開輔導評估會議,決定是否予以繼續
    提供扶助。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6
六、成效評估:本院應於個案出院後 6  個月內召開輔導評估會議,社會
    團體並得依個案狀況通知本院召開輔導評估會議,決定是否予以繼續
    提供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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