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0: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出院學生生活扶助注意事項 5
五、本院配合事項
(一)本院於個案出院前 3  個月進行調查評估後,認有提供生活扶助之
      必要者,本院得主動提供個案資料供社會團體進行評估作業。
(二)本院向法院聲請停止或免除執行感化教育時,應主動向法院說明結
      合社會團體提供生活扶助之事項,並向法院建議裁定停止執行感化
      教育交付保護管束。
(三)班級老師依本院 97 年第 13 次院務會議第 143  號次決議,簽准
      由學生代收款支付新台幣 2000 元,協助個案於出院後購買日常生
      活所需之物品,以表達關懷之意。
(四)指派個案原班級老師每月與個案晤談 2  次以上,並做成晤談紀錄
      ,晤談得以電話訪談方式實施。如逾 30 日無法與個案取得聯繫時
      ,應主動通知社會團體。
(五)協調本院認輔志工持續追蹤輔導個案,並函請更生保護會指請更生
      輔導員進行追蹤輔導。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5
五、本院配合事項
(一)本院於個案出院前 3  個月進行調查評估後,認有提供生活扶助之
      必要者,本院得主 動提供個案資料供社會團體進行評估作業。
(二)本院向法院聲請停止或免除執行感化教育時,應主動向法院說明結
      合社會團體提供生活扶助之事項,並向法院建議裁定停止執行感化
      教育交付保護管束。
(三)班級老師依本院 97 年第 13 次院務會議第 143  號次決議,簽准
      由學生代收款支付新台幣 2000 元,協助個案於出院後購買日常生
      活所需之物品,以表達關懷之意。
(四)指派個案原班級老師每月與個案晤談 2  次以上,並做成晤談紀錄
      ,晤談得以電話訪談方式實施。如逾 30 日無法與個案取得聯繫時
      ,應主動通知社會團體。
(五)協調本院認輔志工持續追蹤輔導個案,並函請更生保護會指請更生
      輔導員進行追蹤輔導。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