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0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門禁管理要點 8
八、服務台人員對來訪賓客辦理會客登記時,應請其依會客單(如附表) 表列格式逐一填載,不得疏漏,並應核對其身分證明記載事項及相片 確與本人相符後,始可發給來賓證。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8
八、服務台人員對來訪賓客辦理會客登記時,應請其依會客單(如附表) 表列格式逐一填載,不得疏漏,並應核對其身分證明記載事項及相片 確與本人相符後,始可發給來賓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