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門禁管理要點 11
十一、臨時至本分署施工、交貨之廠商,應至服務台先行登記,由服務台
      人員通知相關單位承辦單位派員接洽,以身分證明文件換證後,引
      領進入施工、卸貨。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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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臨時至本處施工、交貨之廠商,應至服務台先行登記,由服務台人
      員通知相關單位承辦單位派員接洽,以身分證明文件換證後,引領
      進入施工、卸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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