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所定之慰問金,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遭受身心創傷。
二、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申請應自鑑別為被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及人口販
運被害人鑑別通知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