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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3 條
被害人補助金之種類如下:
一、慰問金。
二、待業金。
三、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
四、原籍國(地)交通費。
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第 3 條
被害人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支付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支付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三、精神慰撫金:支付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被害而精神受傷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