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應設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金(以下簡稱補助金)專戶,作為人口 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申請補助金之用。 檢察機關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應即存(匯)入補助金專戶 存管。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金專戶(以下簡稱補償金專戶) ,作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用。 檢察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執行沒收之現金及變賣之所得,應即存 (匯)入補償金專戶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