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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11 條
申請補助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請領條件。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金,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
    匿等不實情事。
三、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性質之補助金。
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第 10 條
受領之被害人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返還:
一、有前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金額
    內返還之。
二、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被害人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三、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被害人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計
    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