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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10 條
內政部審核補助金申請案件,得視案件類型,徵詢相關專家、學者意見,
必要時,得徵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處理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事宜,應設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
審核小組;其成員由具有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