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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