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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3: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9
九、特約通譯到場傳譯,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長
    途以搭乘火車及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
    等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甚為急迫時,得
    搭乘飛機或高鐵,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為限,並應檢據按
    實報支。
    特約通譯如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
    可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特約通譯因時間急迫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報支
    。
    特約通譯在途及滯留一日以上期間內之食宿等旅費,每日不得超過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人員每日膳雜、住宿費報支數額,並
    檢據核實報支。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訂定
9
九、特約通譯到場傳譯,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長
    途以搭乘火車及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
    等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甚為急迫時,得
    搭乘飛機或高鐵,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為限,並應檢據按
    實報支。
    特約通譯如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
    可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特約通譯因時間急迫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報支
    。
    特約通譯在途及滯留一日以上期間內之食宿等旅費,每日不得超過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人員每日膳雜、住宿費報支數額,並
    檢據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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