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檢察署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講習,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檢察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三小時。 (三)偵查程序概要三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二小時。 (五)傳譯之倫理責任二小時。 (六)實務演練三小時。 檢察署得視需要,增加講習之課程及時數,並得於講習前測試備選人 之國語程度,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講習。 前二項規定,於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遴聘者,不適用之。
五、檢察署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講習,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檢察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三小時。 (三)偵查程序概要三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二小時。 (五)傳譯之倫理責任二小時。 檢察署得視需要,增加講習之課程及時數,並得於講習前測試備選人 之國語程度,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講習。 前二項規定,於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遴聘者,不適用之。
五、檢察署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講習,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檢察業務簡介一小時。 (二)法律常識及偵查程序概要二小時。 (三)傳譯之倫理責任一小時。 檢察署得視需要,增加講習之課程及時數,並得於講習前測試備選人 之國語程度,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講習。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遴聘之特約通譯,不適用前二項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