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0: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學生累進處遇學習分數核給要點 3
三、下述學科因課程性質得改變作業或考試成績的核給方式:
(一)藝能科學習成績核給,得以作品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二)體育科學習成績核給,得以運動表現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三)職業類科學習成績核給,得以實作表現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四)輔導教師學習成績核給,得以學習單成績取代作業或考試成績。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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