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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設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輔佐主任委員處理會
務,均由局長就委員中指派之。
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輔佐主任委員處理會
務,均由局長就委員中指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