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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設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設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本局業務之設計事項。
二、有關本局工作計畫方案及工作成果之綜合審議事項。
三、有關本局業務計畫發展事項。
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設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本局業務之設計事項。
二、有關本局工作計畫方案及工作成果之綜合審議事項。
三、有關本局業務計畫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