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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兩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
集之。
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兩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
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