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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本會置祕書一人,由局長指派委員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辦
理一切有關會議事項。必要時,得請局長調派本局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
協助辦理。
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會置祕書一人,由局長指派委員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辦
理一切有關會議事項。必要時,得請局長調派本局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
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