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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均簡任;擔任訓練工作。
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均簡任;擔任訓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