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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訓練法規之編訂、審議事項。
二、關於訓練工作計畫之擬訂、審查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內外小組訓練之指導、考核與登記事項。
四、關於訓練材料之蒐集與訓練刊物之編輯、審查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本局內外各單位之康樂活動設計、指導事項。
六、幹部訓練所業務設計、指導事項。
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訓練法規之編訂、審議事項。
二、關於訓練工作計畫之擬訂、審查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內外小組訓練之指導、考核與登記事項。
四、關於訓練材料之蒐集與訓練刊物之編輯、審查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本局內外各單位之康樂活動設計、指導事項。
六、幹部訓練所業務設計、指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