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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本會得視工作之需要,經報准局長聘任專家擔任研究委員。
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會得視工作之需要,經報准局長聘任專家擔任研究委員。